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76)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现印发给你们 ,并于2004年5月10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