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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4-12-09 16:33:1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4月19日我省首次发现输入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病例后,一些地方在“非典”防治药品的供应特别是药品质量、药品价格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混乱,给防治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影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加强“非典”防治药品的质量和价格监管,保障“非典”防治药品的正常供应,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经省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非典”防治药品的质量监管,严格药品配制、准用程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非典”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把好“非典”防治用药、用械的质量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类药品、消毒剂、用品、器械、防护设备安全有效。各级医疗机构对防治“非典”相关的器械要进行检测,保证正常使用。配制用于治疗“非典”的医疗机构制剂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在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非典”流行期间,允许委托有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加工用于防治“非典”的中药制剂,并报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允许有制剂配置条件的医疗单位供应预防“非典”的中药组方药品或煎制定量分装的汤剂,限在本院使用。用配方颗粒进行调配的,应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试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配方颗粒。生产及产品包装说明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和使用安全。卫生、药监部门要密切注意国际、国内“非典”诊断和治疗技术的进展情况。对有效的“非典”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省、市药监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快速予以审核审批。
    二、加强“非典”防治药品的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凡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药品,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要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预防“非典”药方所涉及的中药材料、饮片及汤剂,依照《价格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要切实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趁机乱涨价、乱收费、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处理,从重处罚。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预警预报,并采取相应对策。
    三、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非典”防治药品的行为。各级工商、药监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药品及相关商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凡属超范围经营或无证无照经营“非典”防治药品和相关商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借预防“非典”之名制售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口罩、消毒用品等有关预防“非典”商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非典”防治方剂处方发布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要及时予以严厉查处。
    四、切实做好“非典”防治药品的生产、储备和市场供应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成立省“非典”医药用品工作小组并开展工作,保证药品的生产、储备、供应。尽快制定全省药品生产、储备和市场供应的工作预案,一旦出现疫情及药品紧缺迹象,要保证迅速组织企业保质、保量生产并及时投放市场。各级经贸部门和省、市药品储备单位,要按卫生部门提出的防治“非典”用药品种清单,对本地的药品生产情况和药品储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的生产能力、原料供应、药品库存及药品储备的数量情况要及时准确把握,确保企业生产条件。各级政府要建立“非典”防治药品和器械供应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把握市场导向,平抑市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随时掌握本地区临床用药品种和数量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市卫生局每三天向省卫生厅报告一次。加强“非典”预防、治疗和控制工作,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非典”防治药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共同打好“非典”防治工作这场硬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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