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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
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5条:“要在医师和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与人事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3.执业药师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
4.哪些单位需配备执业药师?
凡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5.执业药师资格通过什么方法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性考试,凡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即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9.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同异点?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
10.执业药师在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作用是什么?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2)驻店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的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3)执业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11.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怎么办?
按国家有关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如未配备,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2.现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而本人不是执业药师的怎么办?
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刚刚施行,存在很多现尚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而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现行政策是:(1)拟在药品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工作,使具备一定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通过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2)对已进行过认定工作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尚未取得资格的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通过考试取得资格。(3)对通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说明其不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按执业药师准入控制的原则,必须调离岗位。
13.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怎么办?
对上述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14.对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执业药师怎么办?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及时地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纪录》栏目内。
15.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执业药师怎么办?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16.对在执业单位工作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怎么办?
对在执业单位关键岗位工作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奖励规定,给于表彰和奖励。奖励形式是精神和物质奖励两种。执业单位也可按情况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1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的关系是什么?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18.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各条款由谁进行解释?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19.执业药师资格认定是怎么一回事?
1994年和1995年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小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关键岗位的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经考试直接给予了资格认定,并发给资格证书。其条件是:(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2)1994年3月15日以前担任药品、中药品生产或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获得省(部)及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及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4)连续直接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或药学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累计十年以上;(5)经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下一步国家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拟按上述条件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20.什么是执业药师执业单位?
凡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为执业药师执业单位。
21.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是医药事业适应“两个根本转变",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制化建设,加强宏观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药体制改革,特别是药品分类管理的战略性措施。(2)是医药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科学化管理,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加强药师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 (3)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医药市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大措施。 (4)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国际互认,使中国医药走向世界的保证措施。
考试工作
22.什么人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23.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并有一定的专业工作实践经历。
24.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指哪些专业?
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
25.报考条件中对专业工作年限的具体规定了什么?
对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对大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对本科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对第二学士学历、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取得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参加考试。
26.中药专业人员考试科目有哪些?
中药专业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专业知识(一)、中药专业知识(二)、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
27.中药专业知识(一)包括哪些内容?
中药专业知识(一)包括中药学和中药药剂学两部分内容。
28.中药专业知识(二)包括哪些内容?
中药专业知识(二)包括中药鉴定学和中药化学两部分内容。
29.药学专业人员考试科目有哪些?
药学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30.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哪些内容?
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药理学和药物分析两部分内容。
31.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哪些内容?
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药物制剂和药物化学两部分内容。
32.哪些人员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20年。(2)取得药学、中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15年。
33.可以免试的部分科目是什么?
对中药专业人员可以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对药学专业人员可以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34.如何理解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周期?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35.考试周期对参加部分科目免试部分的人员适用吗?
不适用,参加部分科目免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6.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在每年的什么时间举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在每年的十月举行。2000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具体时间是2000年10月14日至15日。
37.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38.如何办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
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单位证明信,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39.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在哪报名?
党中央、国务院、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40.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哪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4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谁负责?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42.考试工作是如何分工的?
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
43.如何理解考试工作中考培分开的原则?
考培分开的原则是指参与考前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
注册管理
44.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1)是对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在执业活动前必须经过的准入控制,注册机构通过对申请注册者的资格审核,符合条件才予以注册,同意准入。(2)是对执业药师进行行政管理,加强监督调控的一种手段。(3)通过注册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用人实行依法监督管理。
45.为什么要实行再次注册?
为了加强对执业药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是一次就可以要不断地对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态度、能力业绩等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特别是要考核其执业能力,是否保持和提高到必备的执业标准。上述情况都是通过再次注册的形式来实现的。
46.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4)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47.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机构设在哪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48.执业药师注册包括哪些方面?
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进行注册。执业类别分为药学、中药学两类;执业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49.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几年?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再次注册。
50.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51.什么是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第一次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为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52.什么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满(有效期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再次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有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记录。
53.什么是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
54.什么情况下执业药师将予以注销?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5)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继续教育
55.什么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56.执业药师为什么要接受继续教育?
为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依法执业。
57.为什么说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
执业药师必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所在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
58.如何理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有组织的自学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
59.什么是指定项目?
指定项目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是执业药师的必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7学分。
60.指定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定项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实施,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承担。
61.什么是指导项目?
指导项目为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作为执业药师限定选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8学分。
62.指导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导项目分为两类。一类由举办单位面向全国举办,此类项目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并向全国公布。二类由举办单位面向本地区举办,此类项目由所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公布。
63.什么是自修项目?
自修项目为执业药师自行选定的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专著等。
64.执业药师选定自修项目如何确定学分?
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学习后,须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
65.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后由谁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举办单位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举办单位登记确认。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的学习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确认。
6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证书由本人保存。
6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学时学分数、考核结果、日期、举办单位。
68.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费用有什么规定?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应交相关费用;所交费用可从本人执业单位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注册管理问答
1、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如何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全省执业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遴选、确认和公布面向浙江省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培训机构承担培训。
2、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学分的确认单位是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学分确认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执行。
3、浙江省执业药量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管理如何进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建立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从2004年1月日起,执行药师、从业药师不再统一核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必修、选修内容学分由培训机构直接在学分管理系统上登记,自修项目学分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学分管理系统上登记。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号在浙江药师网(www.zjda.com)上查询。
4、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哪些?
浙江省医药经济发展中心、浙江大学、浙江中医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温州医学院药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舟山海洋学院承担浙江省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必修、选修内容的面授培训。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自修内容。
5、如何通过浙江药师网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通过浙江药师网(http//www.zjda.com)面向全省开展网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可以登录浙江药师网的在线服务栏目的网上继续教育平台,报名学习。随时随地学习,学分自动登记。
联系电话:0571-88904606
88903334(传真)
联系人:陈老师、魏老师
6、如何获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纸质学分证明?
可以在浙江药师网的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查询窗口,点击“进入”,输入身份证号码,直接打印纸质学分,加盖浙江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印章有效。
7、因为特殊原因未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怎么办?
及时与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联系,在浙江药师网上补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
8、参加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举办的执业药师远程继续教育如何在浙江登记学分?
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办理登记。需提供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授予的执业药师远程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学分授予表及本人身份证号码,经核实予以登记。
9、执业药师申请注册需到哪个部门办理?
2004年7月1日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执业药师可以直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业药师注册(含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省、部署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10、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应提供哪些材料?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上半身照片4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许可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内注册的暂不作要求)。
1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提供哪些材料?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近期一寸免冠正面上半身照片4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12、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的地区变更注册应提供哪些材料?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上半身照片4张;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许可证)。
13、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申请变更注册的程序如何?
(1)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持《药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在备注栏中应注明变更前的执业地区、注册证号、注册时间),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药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3)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颁发新的《药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注册机构。
14、执业药师注销注册应提供哪些材料?
《执业师注销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15、执业药师申请注册的许可程序如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进行行政许可。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发展的时间表
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的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此时,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正在制订之中。
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明确提出: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此时,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已经基本完成制订工作,离颁布之日不到20天的时间。
1994年3月15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年认定了两批共计1000多名执业药师。
由此开始,首先在我国西药领域拉开了执业药师管理的序幕。
1995年7月5日,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发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年认定了434名执业中药师。
由此开始,在我国中西药领域都展开了执业药师管理工作。
1995年10月,进行了首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996年10月,进行了首次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对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药学人员实行双科考试政策。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4至1998年这段时间,可以说是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起步阶段。此间,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只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施行;执业药师的作用、重要性没有得到足够和广泛的重视,药学技术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一度不高,执业药师数量增长缓慢。然而,这一阶段却为以后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发展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1998年8月,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其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职能,揭开了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新的篇章。
1999年4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以人发[1999]34号文件联合颁布了修订过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制度上使执业药师管理覆盖了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随后依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继修订发布了相配套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1999年开始实行了合理下调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考试周期改为两年等政策。在执业药师管理工作中,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认证政策更趋于科学、合理,调动了广大药学技术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此时,执业药师数量增长开始加快。
1999年10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分类管理试点方案出台,试点工作启动,深圳、无锡、棉阳三个地区和广州、南京、北京、哈尔滨等地的部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成为第一批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向业内发出了明确而强烈的信号:世界通行的药品分类管理模式即将在中国推行,在药品分类管理、分类销售过程中,必须有执业药师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至此,执业药师数量增长的需求拉动力真正产生。此时,执业药师数量增长进一步加快。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将执业药师作为药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重要条件之一,并进一步规定了执业药师在零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业务中的职责。此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也都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至此,执业药师数量增长的需求拉动力进一步加大。此时,执业药师数量增长又进一步加快。
2001年8月,制订实施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01-2005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执业药师配备要求,提出了加速壮大执业药师队伍的措施。因此,执业药师数量增长的需求拉动力又进一步加大。此时,执业药师数量增长仍保持较高的速度。
2002年9月15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将配备执业药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必要条件之一。执业药师的作用和地位第一次在法规中得到承认。执业药师数量增长的需求拉动力更进一步加大。同时,2001年7月出台的在2002年度对符合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实行一次性单科考试的政策受到医疗卫生领域广大药学技术人员热烈欢迎和高度赞扬,大大调动了广大药学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的积极性。此时,执业药师数量出现了一个大幅度的增长。
2003年2月,执业药师法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执业药师法尚未出台,其“利多”消息就已经对执业药师数量增长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根据2003年参考执业药师人数预测,2003年将有3万人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2003年和2005年,执业药师数量增长仍保持较高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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