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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委托加工执行药品GMP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12-10 13:22:27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8号)的规定,2004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需符合药品GMP要求。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自2004年6月30日后必须停止药品的生产。我局原批准的各药品生产企业各类药品委托加工形式的生产亦照此执行。请通知辖区内各生产企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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